(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闫南南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南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25号罪犯闫南南,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2006)城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闫南南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闫南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技术”学习,到课率100%,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98.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本院审核认为罪犯闫南南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南南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王 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