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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邱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