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邱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