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习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习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习法执字第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光强审判员 袁富均审判员 刘吉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