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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习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习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习法执字第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光强审判员  袁富均审判员  刘吉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