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谭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柱,绰号老二。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谭海德,是被告人谭柱的父亲。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柱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银芬、黄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柱及辩护人谭海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柱伙同陈松杰、温国林、温林铖、黄武军、李文波等人,有分有合,于2012年1月至2月,先后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上凌光超中学、双水镇天亭嘉联商场、双水镇小冈中学等地,盗窃作案6次,盗窃得人民币、组装台式电脑、手提电话机、充电器、充值卡等财物,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583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谭柱伙同陈松杰、温国林、黄武军、李文波(均已判刑)、绰号猪仔(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2012年1月8日22时许,携带液压剪、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上凌光超中学,使用液压剪剪开防盗网,潜入该校行政大楼首层教导处内,盗窃得组装台式电脑5套、组装台式电脑主机6台,共价值人民币17221元。(2)被告人谭柱伙同陈松杰、陈汉杰(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2012年1月18日3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天亭嘉联商场,以同样手段入内,盗窃得人民币4500元。(3)被告人谭柱伙同陈松杰、李文波、“猪仔”经密谋后,于2012年1月26日零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小冈中学,以同样手段潜入该校二楼办公室,盗窃得三星牌E1920NWX液晶显示器9台、组装台式电脑主机8台,共价值人民币18947元。(4)被告人谭柱伙同陈松杰、张天健(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2012年1月30日2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小冈顺风海鲜楼,盗窃得鲜活水鱼4公斤、鲜活罗氏虾2.5公斤、1.5L装可口可乐2箱、600ML装金纯生啤酒1箱及组装台式电脑1套,共价值人民币2766元。(5)被告人谭柱伙同陈松杰、温国林、温林铖、黄武军经密谋后,于2012年2月1日3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濠桥市场平谊副食店,使用自制工具撬锁入内,盗窃得5升装金龙鱼牌花生油7罐、10斤装司前福牌小农粘米5袋、花菇7.5公斤、陈皮15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39785元。(6)被告人谭柱伙同陈松杰、温国林、温林铖、张天健经密谋后,于2012年2月12日2时许,在开平市水口镇升平市场购物广场汇通电讯店,以同样手段入内,盗窃得人民币900元,诺基亚、金立、联想等牌子手机107台,充电器1批、充值卡1500元,共价值人民币52620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某甲、陈某某、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失窃单位证人余某某、谭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松杰、温国林、温林铖、黄武军、李文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有缴获的作案工具、部分赃物,物价鉴定意见书、租车合同、通话记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柱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柱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柱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卓波人民陪审员 陈秋月人民陪审员 柯润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慕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