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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相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