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层金花与陈丽亮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层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层某某,女,193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万明,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层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