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层金花与陈丽亮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层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层某某,女,193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万明,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层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