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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厦门昕岳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奥得瑞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昕岳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奥得瑞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昕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章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民国,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奥得瑞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奥得瑞展示制品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奥得瑞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奥得瑞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1204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