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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冷新华盗窃罪,冷新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新华。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3)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新华犯盗窃、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事实:2013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冷新华以洽谈生意为由,约被害人彭某至本区新城大厦楼下见面,至16时许,被告人冷新华又以客人在王朝大酒店急需用钱为由,带彭建华至王朝大酒店,骗取其现金人民币700元。二人回到新城大厦后,冷新华又以自己手机没电需要打电话为由,骗取彭建华白色苹果5代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248元)。二、信用卡诈骗事实:2013年10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冷新华以招聘公司验货主管为由,约被害人乔某至本区新城的金鼎花苑门口见面,至19时39分许,冷新华以住在王朝大酒店的客人因现金不够付房费为由,向被害人乔某借钱。被害人乔某因身边无现金,就将自己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借给冷新华并告知密码。后冷新华通过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骗取其人民币950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冷新华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冷新华是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冷新华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冷新华化名“李凯”以洽谈生意为由,约被害人彭某至本区新城大厦楼下见面,期间,冷新华谎称需送护照给外国顾客,将彭某带至王朝大酒店,并以顾客急需人民币为由,骗取彭某现金人民币700元。随后,二人回到新城大厦,冷新华又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彭某的1部白色苹果5代手机(价值人民币3248元),并趁机携带手机逃离现场。2013年10月12日,冷新华以鼎鑫贸易公司名义在QQ群内发布招聘信息,并以招聘公司验货主管为由,约被害人乔某在2013年10月15日15时30分许在本区新城的金鼎花苑门口见面。后冷新华以住在王朝大酒店的客人不够现金付房费为由,向乔某借钱。但乔某因身边无现金,故将自己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借给冷新华并告知密码。因冷新华与乔某约定于次日到公司归还信用卡和现金,于是乔某先行离开。随后,冷新华持上述信用卡刷卡消费和取现共计人民币9500元。综上,被告人冷新华实施盗窃行为一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48元;实施诈骗行为二次,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17日,一个自称“李凯”的顾客打电话约自己到本区滨江街道新城大厦楼下谈生意,在聊天时,因对方称需将护照送到王朝大酒店给外国顾客,于是自己就开车将对方送至王朝大酒店,之后对方又以顾客急需人民币为由向自己借款人民币700元,随后,自己又与“李凯”去了新城大厦一楼的休息厅谈生意,期间,对方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自己的手机,之后就逃走了。辨认笔录,证明经彭某辨认,确认被告人冷新华就是骗走其手机和钱的人。2.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12日,自己在QQ群里聊天时看到(2962590442)QQ发布鼎鑫贸易公司招聘验货主管的信息,于是自己与对方联系约好10月15日在金鼎花园门口见面,之后对方以客人住王朝大酒店现金不够付房费为由向自己借钱,但因自己没带现金,对方就让自己把信用卡借给他,于是自己就将信用卡及密码都给了对方,并约好第二天去他公司拿信用卡和现金。辨认笔录,证明经乔某辨认,确认被告人冷新华就是骗走其平安银行信用卡内9500元的人。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中旬,冷新华通过QQ要自己帮忙联系眼镜供应商,于是自己就将彭某的手机号码给了他,没过几天,彭某就打电话给自己,称被冷新华骗了现金和手机。4.被告人冷新华的供述供认,2013年9月份,自己化名“李凯”跟一个朋友介绍的彭总出去谈生意,约在新城大厦楼下见面,聊天时,自己称需将护照送到王朝大酒店给外国顾客,彭总就开车将自己送到了王朝大酒店,之后自己谎称顾客急需人民币向他借了700元,随后,自己又与彭总回到了新城大厦一楼大厅谈合同,期间,自己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他的手机,之后就逃走了。2013年10月份,自己在一个眼镜行业的QQ群发布招聘信息,以此为借口约前来应聘的被害人乔某在新城发展大厦楼下见面,之后借口有客人住在温州王朝大酒店,让对方送自己过去,并以客人没钱付房费为借口,向对方借钱,对方就将一XX安银行的信用卡借给自己并告知密码,自己让对方第二天到公司来取钱,于是对方就开车走了,自己则拿着信用卡刷卡5000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并提取4500元现金。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冷新华已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别确认。5.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平安银行调取监控资料1份。6.QQ聊天记录,证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冷新华向王某索要被害人彭某联系方式的事实,及2013年10月12日冷新华在QQ群中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事实。7.销售凭证,证明被告人冷新华于2013年10月15日在乐语通讯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5代手机1部的情况。8.交易明细、短信记录,证明被害人乔某的中国平安银行信用卡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刷卡消费和取现共计人民币9500元。9.通话记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冷新华与被害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情况。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赃物手机的价值。1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冷新华的前科情况。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冷新华的基本身份情况。13.归案经过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17时许抓获被告人冷新华。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新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乔某在被告人冷新华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基于错误认识而授权被告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即同意由被告人对其信用卡内资金的使用权进行处分),从而使被告人取得财物,故被告人冷新华的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私人财产所有权,而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故被告人冷新华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新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不妥,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冷新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冷新华退赔违法所得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948元返还被害人彭建化;退赔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元,返还被害人乔道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柳文思人民陪审员  陈淑娴人民陪审员  曹 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