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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汪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汪天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赵节,女,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汪天荣,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生,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汪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依婷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