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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宁法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程笑霞、杨丽嫦、范运飞、祝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程笑霞,杨丽嫦,范运飞,祝梅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享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斌,该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显浏,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程笑霞,女,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宁县。被告杨丽嫦,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宁县。被告范运飞,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宁县。被告祝梅英,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程笑霞、杨丽嫦、范运飞、祝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为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伟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