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陕西省子洲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晶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永刚审 判 员 刘森虎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