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商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商初字第0006号原告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健康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谢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群(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104国道王宅口)。法定代表人曾锐淼,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丰海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正大丰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建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泰医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大丰海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有药品买卖业务关系。截止2013年9月6日,被告计欠原告货款38653.69元,经多次追要无果。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8653.69元,并承付自2013年9月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利息,给付追款费用2027.91元。被告宏泰医药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6日,多次签订了药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药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均作了约定,同时约定货到60天付款,逾期付款,买方必须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等。开始双方均能按约履行,自原告正大丰海公司在2013年9月6日送货给被告宏泰医药公司后,被告宏泰医药公司就一直未能按约给付货款。累计欠原告正大丰海公司货款38653.69元。2013年11月30日,原告正大丰海公司向被告宏泰医药公司发催款函一份,要求被告宏泰医药公司在收到函5日内给付超期货款38653.69元,逾期不付,原告将采取法律手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方承担等。被告宏泰医药公司在收到函后未有反应。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列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买卖合同,发货单,追款函,邮寄凭证,财务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依法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未能按约给付货款,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合理的追款费用。被告未到庭,对其权利视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货款38653.69元,并承付此款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利息;给付追款费用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60.5元,由被告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1元(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附言说明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审判员 朱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