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月香等人诉被告刘北珠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香,王晋芳,王晋杰,刘北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 体 宋 体 原 告 杜 月 香 等 人 诉 被 告 刘 北 珠 等 人 不 当 得 利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杜月香,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堤村乡人,现住本村,系原告王晋芳、王晋杰母亲。原告:王晋芳,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堤村乡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晋杰,男,200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洪洞县堤村乡人,现住本村。被告:刘北珠,男,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堤村乡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月香、王晋芳、王晋杰诉被告刘北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月香、王晋芳、王晋杰于2014年2月18日已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月香、王晋芳、王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月香、王晋芳、王晋杰负担。审 判 长 董明俊审 判 员 程建政人民陪审员 程小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洪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