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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江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继平与奉化市午阳承轴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平,奉化市午阳承轴机械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江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周继平。被告:奉化市午阳承轴机械厂。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白杜村。法定代表人:吴良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平为与被告奉化市午阳承轴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继平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继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