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催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济南建龙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禾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建龙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禾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催字第0153号申请人济南建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士平。申报人如皋市禾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湫。申请人济南建龙建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31400051/23126634,出票日期2013年8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2月22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东海县永泰自动洗车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东海县喜乐年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如皋市禾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建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