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调确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林爱凤与林文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61号申请人:林文,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福州市台江区人,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林爱凤,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2014年1月8日12时13分许,申请人林文雇佣驾驶员俞志东驾驶闽A291**号重型罐式货车,车内乘坐李平,由福州往罗源县松山镇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2246KM+550M处,车辆制动性能降低失效,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前方同向行驶并左转弯往金源超市方向行驶的由于福灼驾驶的闽A557**号重型厢式货车,导致闽A557**号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往前滑移后右侧翻时,与罗源县松山往白塔方向行驶的,由林旺财驾驶的闽AZ33**号中型普通客车相碰,造成李平、林旺财及闽AZ33**号客车上乘员林珍珍、林知得、林志明、黄金仙及申请人林爱凤等七人受伤,三车局部受损和公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林文愿意赔偿申请人林爱凤医疗费219.8元,并一次性支付1000元,作为申请人林爱凤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林爱凤与申请人林文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爱凤与申请人林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