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宝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宝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082-X。法定代表人黄曾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金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欧亚非,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樊宝玲,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宝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