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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建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刑执字第125号罪犯张建红,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在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国华、朱云江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西双版纳监狱派出干警谭志平、顾饶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张建红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红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张建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人民陪审员  刀德校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