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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商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商初字第0063号原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建设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韩对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409室。负责人席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淑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