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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朱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朱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贾某,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