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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潍坊沃尔特化学有限公司、张爱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4)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沃尔特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潍坊沃尔特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林,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在鑫,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潍坊沃尔特化学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436588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神州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旌德县旌丰铜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潍坊沃尔特化学有限公司因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潍坊沃尔特化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