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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万海涛与刘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涛,刘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万海涛,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汉明,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涛诉被告刘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海涛负担。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