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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苏热呼与李庆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热呼,李庆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苏热呼,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庆雷,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热呼诉被告李庆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热呼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热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热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 治 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