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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吴传金与湄潭县湄江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金,湄潭县湄江镇人民政府,程登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湄行初字第1号原告吴传金。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湄潭县湄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茶海路。法定代表人王晓东,镇长。委托代理人金时永,湄江镇政府干部。第三人程登珍。委托代理人彭先华。原告吴传金不服被告湄潭县湄江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6日作出的(2013)湄江政决字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作出的(2013)湄江政决字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证据不足,并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了湄江府发(2014)21号关于撤销《(2013)湄江政决字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据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传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在江审 判 员  谢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绍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