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470号原告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