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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三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470号原告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