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法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权,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贵权在本市云岩区蔡家街路口天桥上,贩卖毒品给余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1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被告人李贵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贵权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照片,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2009)云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贵权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贵权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贵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二、作案工具中兴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洁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艳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