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永吉县莲花砖厂与董志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莲花砖厂,董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莲花砖厂,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赵树文,厂长。被执行人:董志林,男,汉族,出生不详,农民,暂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莲花砖厂与被执行人董志林(2013)永民执字第6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将被执行人董志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吉支行岔路河分理处账户6228480540359372815保全的存款7830元划拨到执行局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永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