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亓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申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遂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公司分部、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某,谢某某,申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遂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公司分部,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亓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被告申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遂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公司分部,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北路33号。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申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遂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公司分部、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亓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亓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