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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立管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一标四分部中铁十四局项目部,陈伟,唐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立管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南市场40号。法定代表人刘廷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一标四分部中铁十四局项目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铸管厂路商业银行小区灰色楼一单元六楼西户。负责人陈伟,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陈伟,男,35岁,汉族,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一标四分部中铁十四局项目部经理,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审被告唐加勇,男,汉族,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一标四分部中铁十四局项目部经理,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3)包昆民立管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列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事实上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问题,在立案阶段仅为形式审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纠纷系由合同履行行为产生,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由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裁决,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称,其对被上诉人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状陈述的内容一无所知,也从未中标建设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任何工程,和原审被告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一标四分部中铁十四局项目部、陈伟、唐加勇无任何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1年9月6日,被上诉人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一标四分部中铁十四局项目部、原审被告陈伟、原审被告唐加勇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钢材,乙方支付货款。其中该《钢材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一标四分部中铁十四局项目部、原审被告陈伟、原审被告唐加勇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协议管辖的内容,即由原告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包头市欣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治中代理审判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马 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梦云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