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9001号原告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一号学院国际大厦1013室。法定代表人刘文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2号楼1至2层商业104。法定代表人王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93元,由原告北京文鹏森奥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缴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