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执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16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维树,经理。被执行人彭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民初第248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800.00元、诉讼费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民初第24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