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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被告韩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7日内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玉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