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诉前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谢洪云申请谢含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洪云,谢含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前保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谢洪云,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谢含意,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申请人谢洪云申请被申请人谢含意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谢洪云于2014年2月21日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请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谢含意在银行的存款69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含意在银行的存款69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阿鸧审判员 刘杜刚审判员 胡光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振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