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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赫永��与王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永海,王宗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赫永海,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宗汉,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赫永海与被告王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赫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珑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