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赫永��与王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永海,王宗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赫永海,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宗汉,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赫永海与被告王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赫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珑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