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黄陂法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黄陂法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帅府商通大夏。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新新花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汉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湖北地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款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7)武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中,依法冻结协助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在协调过程中。本院认为,已依法冻结协助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在协调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