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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靳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靳某,男,1988年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原告靳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靳某于2014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和平审 判 员  张二军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凌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