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印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印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威书记员 崔波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