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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印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印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威书记员  崔波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