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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顺民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10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文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