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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柯福忠与王学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福忠,王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柯福忠。委托代理人甘伟,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学玲。柯福忠与王学玲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福忠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玲去向不明,而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购房款已被宜州市公安局查封,本院是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国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