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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执刑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周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丽执刑财字第4号被执行人周燕因集资诈骗罪,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浙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0日,本院刑一庭将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被执行人周燕所得赃款责令退赔为执行标的,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燕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周燕所得赃款责令退赔。被执行人周燕现在监狱服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2013年9月12日市公安局移交莲都法院周燕集资所得款余额113832.71元,莲都法院扣划周燕公积金67636.32元、银行存款880元及工资2316.27元均作为周燕所得款项,作出对受害人退赔的分配方案,并已分配完毕。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人员已穷尽措施,除执行分配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先予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浙丽执刑财字第4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李伟峰审 判 员 叶金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