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执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志新、陈培培、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志新,陈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018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仲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伟东,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春梅,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志新,男,汉族,1989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陈培培,女,汉族,1987年7月3日生。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志新、陈培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熟商初字第0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6月3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709949.46元,支付按人民币1709949.46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02596.96元,并支付按人民币1709949.46元中未还款额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2546.42元,余款人民币14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分15期归还(2012年11月1日为第一个还款日,2014年1月1日为最后一个还款日,每月1日为还款日)。如果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债权人民币1812546.42元(1709949.46元+102596.96元)及相应利息中未付部分申请执行;二、如果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其他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人民币43798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其他付款义务,律师费人民币43798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并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志新、陈培培为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人民币15622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志新、陈培培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志新、陈培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志新、陈培培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执字第01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俊峰执行员 邵 钧执行员 钱俊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