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星华与王如洪、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华,王如洪,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星华,男,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仲明,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如洪,男,住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洪。被告王如洪、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展雄,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星华诉被告王如洪、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190元,撤诉减半收取99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95元,由原告李星华负担。审判长 申少斌审判员 刘星荣人民倍审员杜亚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娟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