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2764-2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雅珠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珠,卢志辉,董维,王明雪,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2764-2767号申请执行人张雅珠,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卢志辉,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维,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明雪,女,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素清。被执行人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四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3)665-6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张雅珠、卢志辉、董维、王明雪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1638元、51793元、52207元、19607元;被执行人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博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68262.9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信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