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宝峰诉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峰,王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83号原告:赵宝峰,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忠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峰诉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云平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