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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宝峰诉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峰,王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483号原告:赵宝峰,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忠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峰诉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云平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