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汇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阮仁方与阮元昌、阮元发、阮元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仁方,阮元昌,阮元发,阮元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阮仁方,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马晓康,遵义市汇川区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元昌,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阮元发,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阮元涛,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仁方诉被告阮元昌、阮元发、阮元涛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仁方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仁方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仁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仁方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