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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贤亮、韩俊文、唐家祥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亮,韩俊文,唐家祥,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贤亮,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原告韩俊文,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原告唐家祥,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筑业从业人员。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云、张海东,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段景泉,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洪新明,任公司董事长。本院2014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张贤亮、韩俊文、唐家祥与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隧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兴公司)、第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道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是2011年10月18日道隧公司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而该合同第10.4条约定了管辖法院,因本合同引发纠纷的,由甲方(申请人)注册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另应该按照级别管辖原则进行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申请人道隧公司的注册地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贤亮与道隧公司、准兴公司2011年5月17日所达成的《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及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乌兰察布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道隧公司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签订合同方没有张贤亮,对其没有约束力。故申请人所提地域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关于级别管辖的异议,经最高法院核准同意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已将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调整为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据此,被告道隧公司提出的地域管辖异议和级别管辖异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春雷审判员  申成香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君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