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魏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新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刚。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魏刚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魏刚和何某、冯某(均另案处理)到上虞市汽车东站对面万能五金店门口,由魏刚、何某望风,冯某拉开徐某停放在此的浙d×××××轿车车门,窃得棕色拎包一只(无法估价),内有夹包一个(无法估价)、人民币2700元。2-3、2012年5月28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魏刚和贺某(另案处理)、何某到新昌县七星街道国忠酒店边的路口,由何某、贺某望风,魏刚拉开腾大炎停放在此的浙d×××××轿车车门,窃得ducised棕色牛皮公文包一只,内有硬壳中华牌香烟两包及人民币2200元。经评估,上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34元。同日16时许,上述三人到南明街道大道中路147号门口,由魏刚、何某(该节已判刑)望风,贺某(该节已判刑)拉开傅某停放在此的浙d×××××轿车车门,窃得棕色老人头牌皮包一只(无法估价)。4、2012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魏刚和张某(另案处理)到新昌县羽林街道马大王云庄中式快餐店门口,由魏刚望风,张某拉开章某停放在此的浙d×××××别克轿车车门,窃得女式包一只(无法估价),内有人民币2500元。5、2012年6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魏刚和何某(该节已判刑)到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三岔路口,由何某望风,魏刚拉开房某停放在此的浙d×××××货车驾驶室车门,窃得黑色女式包一只(无法估价),内有人民币3200元。6、2012年6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魏刚和何某到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公共厕所外路边,趁四周无人之际,由何某望风,魏刚拉开逯亚伟停放在此的浙b×××××轿车车门,窃得女士手提包一只(无法估价),内有诺基亚手机一只(无法估价)及人民币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房某、傅某、章某、逯亚伟、滕某、徐某陈述,同案证人张某、冯某、何某、贺某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及案件监控侦查视频,情况说明,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3)第2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9)甬奉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杰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