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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岳佩英与闫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佩英,闫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岳佩英。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炫。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