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岳佩英与闫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佩英,闫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岳佩英。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炫。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