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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国显诉被告孔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国显,孔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庞国显,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孔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庞国显诉被告孔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原告跟随被告在辽宁营口市龙湾乡三号楼搞外墙保温,2012年12月完工后经结账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2013年原告来平舆几次催要欠款均未结果。2013年1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款证明,之后被告再也不接电话,拒不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庞国显不能提供被告孔源的详细地址,且经该村委查询无被告孔源的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国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