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蒋绍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绍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815号罪犯蒋绍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2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九月十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蒋绍军自2011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和2012年均无违规扣分,且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共获奖励分8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毛绒公仔缝制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6.4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42.4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蒋绍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绍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绍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一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